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
(2001年9月28日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
第一次委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英文译名:Youth Committee of the All -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是中国侨联领导的由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青年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以《中国侨联章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按照本会章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侨界青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完成中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活动方式,主要是开展具有侨界青年特点的各种联谊活动,以促进海内外侨界青年的交往和友谊。
第二章 委员
第四条 本会委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身份,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热心侨联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愿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在侨界青年中有一定影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其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五十岁左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六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侨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委员人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
二、自愿加入本会的个人,亦可由本会或本会两名理事推荐,填写并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长会议审批,即可成为本会委员。
三、每届委员任期五年。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
第九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副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根据需要,内设经济、科教、文体等工作小组。
第十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理事会理事,由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二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五年内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
第十三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会议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主持日常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
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可决定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成员的增补事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的青年委员会为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海内外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二、其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地方侨联可依据本章程适时成立青年委员会,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是由广东侨界青年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广东省侨联开展海内外侨界青年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会在广东省侨联的领导下,在中国侨联青年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有益的活动。
一、宗旨与任务
(一)广泛联系和团结侨界青年,发扬侨界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三)发挥侨界青年的积极性,加强海内外经济、文化、科技等
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广东侨乡建设。
(四)积极参与省侨联组织的活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适合侨界青年特点的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维护侨界青年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他们自身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二、会员
(一)入会
在广东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侨界青年,海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侨界青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发给会员证,即为正式会员。
本省各地级以上市侨联或省直机关侨联成立的青年委员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退会
由本人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即为退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任会议决定,作出处理。
三、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四)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四、组织机构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常委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委员会;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秘书、基金、经贸、科教、宣传联络等内部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2.审议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本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4.聘请荣誉主任和顾问;
(三)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协商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
2.提出本会工作要点;
3.组织实施委员会决议;
4.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四)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研究决定重大工作事项。
(五)本会实行任期届别制,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五、经费
1.会员的会费;
2.上级拨款;
3.各有关单位、社会人士的赞助;
4.其他收入。
六、附则
1.本章程经2001年12 月10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2.本章程由本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